《聯合公約憲章》
《Charter of the United Servers Convention Organization》
憲章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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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章條文
Charter Provisions
【發布單位】: USCO聯合伺服器公約組織 執事委員會
【生效日期】: 2018年08月15日
【最後修改】: 2019年01月06日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一.本公約組織之宗旨為 :
1.團結台港澳及國際各伺服器,集結維持及保障玩家權益。
2.促使Minecraft伺服器界之和平,抵制不良風氣伺服器,利用盡量和平手段,使其改善之。
3.尊重玩家之遊玩、爭取、反映、選擇之義務權利、保障玩家基本權益。
4.與各伺服器構成一組織,達成上述條文。
二.本組織之會員伺服器應履行及遵守以下條例 :
1.各會員伺服器不得有任何不良風氣及一次以上惡性紀錄。
2.各會員伺服器應促使各伺服器良好交流、基本權益、在外之行為。
3.各會員伺服器除攸關自身伺服器安全時得以使用武力外,其餘情形一律交由公約法庭進行第三方公審之。
4.針對經組織評定為惡劣之伺服器,得經大會決議進行反制動作與否。
5.非會員伺服器之伺服器不受本憲章之規範,會員伺服器則反之。
第二章 會員伺服器
三.凡簽署本憲章之伺服器,均為創始會員伺服器以及常務理事服之一。
四.凡符合第二條全數條件之伺服器,本組織確認能奉行本組織原則後,經聯合大會決議通過,方為會員伺服器。
五.呈上述項,准許符合第二條全數條件之伺服器,可通過填寫申請書及由常任理事會推舉並於聯合大會決議之。
六.本組織會員伺服器,若有屢次違反本憲章所載,得以將其除名於本組織之。
第三章 機關
七.本組織機關相關原則如下 :
1.設置於本組織之直隸機關為 :
執事委員會、常任理事會、聯合大會、及公約法庭。2.本組織之總部應設置於常務理事會決議之合宜伺服器。
八.本組織得以依據本憲章,設置有必要之附設機關。
第四章 聯合大會
九.聯合大會由本組織會員伺服器以及常任理事會全體組成。
十.會員伺服器於本組織聯合大會之代表,不得超過3人。
十一.聯合大會得以共同討論本憲章所載以及本組織相關事務。
十二.本組織之任何機關,得以向執事委員會申請議題決議之。
十三.大會不得討論關於違反現世法律滋事。
十四.大會應由主席以及常任理事會主持之。
十五.呈上述項,大會得於必要時邀請各會員伺服器或其他代表主持等。
十六.關於惡劣伺服器之討論事宜,發起議題代表得已先行與常務理事會進行討論之。
十七.關於大會投票相關原則如下 :
1.議案決議投票之時,採簡單多數決,即採取總得票數佔比最高者為通過。
2.常任理事服代表於大會投票時,有權使用一票否決權,藉此評估議案之相關。
3.投票選項應包含無意見選項、以及未出席票。
4.呈上述項,常任理事會有權抉擇未出席票應如何處置或納入其一選項之。
5.每一個會員伺服器,都應只有一個投票權。
6.由常務理事會宣布之重要議題,應等到本組織會員伺服器總數三分之二出席後,方得開始投票。
7.要議題之通過,贊同票數需大於不贊同票數,且贊同票數需達會員伺服器總席次三分之一,方得通過。
十八.大會應配合監核相關機關,討論關於新會員伺服器加入案,或會員伺服器除名案。
十九.關於大會議程相關原則如下 :
1.大會每四個月應舉行一次例行會,有必要時則由執事委員會召集會員伺服器及常務理事會,召開特殊會議。
2.例行會及特殊會議之議程,將由正副主席、執事委員會、以及常務理事會進行排呈。
3.大會開始、休會、散會皆須由主席宣布為主。
第五章 主席
二十.主席為本組織之最高權力者。
二十一.主席任期須為良好風氣者任職之。
二十二.主席應主持聯合大會、對本組織負起行政責任之。
二十三.應設置副主席,為輔佐主席之職。
二十四.副主席應同時兼任公約法庭之其一法官。
第六章 執事委員會
二十五.執事委員會由三名執事委員共同組成。
二十六.執事委員會應由三名執事委員中欽點出一名主任委員之。
二十七.執事委員會得以於大會進行會議記錄之職。
二十八.執事委員會為本組織之社群工具之管理。
三十.正副主席得以隨時指派執事委員會之特殊工作。
三十一.執事委員會為本憲章之負責最高機關。
第七章 常務理事會
三十二.關於常務理事會組織相關原則如下 :
1.常務理事會由本組織五個會員伺服器組成之。
2.常務理事會應包含簽屬本憲章之創始會員伺服器。
3.FCTS Modern 現代伺服器、蒼穹星空伺服器、科技部日本列島伺服器、創新之都、及傑洛克計畫應為常務理事服,對於本組織須負起大會責任之。
三十三.關於常務理事會絕對否決權票之相關原則如下 :
1.為保證本組織及大會效率,將授予各常務理事服,每服一個絕對否決權票。
2.當某一常務理事服於大會投出一張絕對否決權票,則大會決議之該議題,將不得通過之。
3.主席及執事委員會有權在某一議題宣布常務理事服不得使用絕對否決權票。
三十四.若任一常務理事服有屢次違反本憲章所載,得以除名於常務理事會。
三十五.常務理事會得以依需求增設附設機關。
第八章 爭端及和平辦法
三十六.任何有與其他伺服器有現存爭端之疑慮時,本組織應提倡以和談、調停、和解、公約法庭解決之。
三十七.任一會員伺服器若該管轄範圍受到侵犯,本組織得批准其向侵犯之團體發出告誡等嚴重通告。
三十八.衝突期,常務理事會應給予最大協助及支持,但以和平解決為優先。
三十九.會員伺服器發動爭端前應先行向常務理事會報備之。
四十.若會員伺服器於爭端期有觸犯法律之行為產生,本組織一概不負責。
四十一.若任一伺服器或團體侵犯到本組織之主權及安全時,得由大會決議開戰以及抵制與否。
四十二.本組織會員服之間若有雙方或多方無法解決之爭端事宜,應參閱本憲章第九章之辦法。
第九章 公約法庭
四十三.公約法庭為本組織內部之總司法機關,不適用於本組織以外之任何處。
四十四.本法庭可處理事項如下 :
1.本組織會員伺服器之相互爭端判決。
2.伺服器申請將當事人給予本法庭處裡茲事。
3.惡劣伺服器之任何處置方式。
四十五.公約法庭應保持超然中立之精神,裁決過程不得有所偏袒。
四十六.關於法官之設置辦法如下 :
1.公約法庭設一名大法官,為裁決最高決議者。
2.公約法庭設三名法官,為輔助大法官做裁決者。
3.當庭設置之法官,當事會員伺服器之人士僅能一名擔任之。
四十七.本法庭可要求為本組織會員伺服器之當事代表執行本法庭之判決。
第十章 主權模糊區域
四十八.當本組織會員伺服器之主權模糊時,如:伺服器分裂、分支伺服器等,得由常務理事會向大會提出投票,決議應去留何席之。
四十九.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對於主權模糊伺服器得以提出雙代表制。
五十.呈上述項,雙代表制為一個主權明確會員伺服器在大會中有一代表團,則其分裂或分支伺服器得以再設一代表團於該主權明確會員伺服器。
五十一.常務理事會得依據現實情況提出合宜解決提議之。
第十一章 修正
五十二.執事委員會及常務理事會得向大會提出憲章修正議題,並由主席召集本組織會員伺服器總數三分之二到場後,才得以召開修正憲章大會。
五十三.修正條文必須透過投票方式決議是否通過,贊成票數不得少於總票數之二分之一。
五十四,修正憲章大會時,常務理事會不得使用絕對否決權票。
第十一章 簽署及通過
五十五.本憲章在由FCTS Modern現代伺服器、蒼穹星空伺服器、科技部日本列島伺服器、創新之都、及傑洛克計畫派出之代表簽屬過後,本憲章才得以生效。
【生效日期】: 2018年08月15日
【最後修改】: 2019年01月06日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一.本公約組織之宗旨為 :
1.團結台港澳及國際各伺服器,集結維持及保障玩家權益。
2.促使Minecraft伺服器界之和平,抵制不良風氣伺服器,利用盡量和平手段,使其改善之。
3.尊重玩家之遊玩、爭取、反映、選擇之義務權利、保障玩家基本權益。
4.與各伺服器構成一組織,達成上述條文。
二.本組織之會員伺服器應履行及遵守以下條例 :
1.各會員伺服器不得有任何不良風氣及一次以上惡性紀錄。
2.各會員伺服器應促使各伺服器良好交流、基本權益、在外之行為。
3.各會員伺服器除攸關自身伺服器安全時得以使用武力外,其餘情形一律交由公約法庭進行第三方公審之。
4.針對經組織評定為惡劣之伺服器,得經大會決議進行反制動作與否。
5.非會員伺服器之伺服器不受本憲章之規範,會員伺服器則反之。
第二章 會員伺服器
三.凡簽署本憲章之伺服器,均為創始會員伺服器以及常務理事服之一。
四.凡符合第二條全數條件之伺服器,本組織確認能奉行本組織原則後,經聯合大會決議通過,方為會員伺服器。
五.呈上述項,准許符合第二條全數條件之伺服器,可通過填寫申請書及由常任理事會推舉並於聯合大會決議之。
六.本組織會員伺服器,若有屢次違反本憲章所載,得以將其除名於本組織之。
第三章 機關
七.本組織機關相關原則如下 :
1.設置於本組織之直隸機關為 :
執事委員會、常任理事會、聯合大會、及公約法庭。2.本組織之總部應設置於常務理事會決議之合宜伺服器。
八.本組織得以依據本憲章,設置有必要之附設機關。
第四章 聯合大會
九.聯合大會由本組織會員伺服器以及常任理事會全體組成。
十.會員伺服器於本組織聯合大會之代表,不得超過3人。
十一.聯合大會得以共同討論本憲章所載以及本組織相關事務。
十二.本組織之任何機關,得以向執事委員會申請議題決議之。
十三.大會不得討論關於違反現世法律滋事。
十四.大會應由主席以及常任理事會主持之。
十五.呈上述項,大會得於必要時邀請各會員伺服器或其他代表主持等。
十六.關於惡劣伺服器之討論事宜,發起議題代表得已先行與常務理事會進行討論之。
十七.關於大會投票相關原則如下 :
1.議案決議投票之時,採簡單多數決,即採取總得票數佔比最高者為通過。
2.常任理事服代表於大會投票時,有權使用一票否決權,藉此評估議案之相關。
3.投票選項應包含無意見選項、以及未出席票。
4.呈上述項,常任理事會有權抉擇未出席票應如何處置或納入其一選項之。
5.每一個會員伺服器,都應只有一個投票權。
6.由常務理事會宣布之重要議題,應等到本組織會員伺服器總數三分之二出席後,方得開始投票。
7.要議題之通過,贊同票數需大於不贊同票數,且贊同票數需達會員伺服器總席次三分之一,方得通過。
十八.大會應配合監核相關機關,討論關於新會員伺服器加入案,或會員伺服器除名案。
十九.關於大會議程相關原則如下 :
1.大會每四個月應舉行一次例行會,有必要時則由執事委員會召集會員伺服器及常務理事會,召開特殊會議。
2.例行會及特殊會議之議程,將由正副主席、執事委員會、以及常務理事會進行排呈。
3.大會開始、休會、散會皆須由主席宣布為主。
第五章 主席
二十.主席為本組織之最高權力者。
二十一.主席任期須為良好風氣者任職之。
二十二.主席應主持聯合大會、對本組織負起行政責任之。
二十三.應設置副主席,為輔佐主席之職。
二十四.副主席應同時兼任公約法庭之其一法官。
第六章 執事委員會
二十五.執事委員會由三名執事委員共同組成。
二十六.執事委員會應由三名執事委員中欽點出一名主任委員之。
二十七.執事委員會得以於大會進行會議記錄之職。
二十八.執事委員會為本組織之社群工具之管理。
三十.正副主席得以隨時指派執事委員會之特殊工作。
三十一.執事委員會為本憲章之負責最高機關。
第七章 常務理事會
三十二.關於常務理事會組織相關原則如下 :
1.常務理事會由本組織五個會員伺服器組成之。
2.常務理事會應包含簽屬本憲章之創始會員伺服器。
3.FCTS Modern 現代伺服器、蒼穹星空伺服器、科技部日本列島伺服器、創新之都、及傑洛克計畫應為常務理事服,對於本組織須負起大會責任之。
三十三.關於常務理事會絕對否決權票之相關原則如下 :
1.為保證本組織及大會效率,將授予各常務理事服,每服一個絕對否決權票。
2.當某一常務理事服於大會投出一張絕對否決權票,則大會決議之該議題,將不得通過之。
3.主席及執事委員會有權在某一議題宣布常務理事服不得使用絕對否決權票。
三十四.若任一常務理事服有屢次違反本憲章所載,得以除名於常務理事會。
三十五.常務理事會得以依需求增設附設機關。
第八章 爭端及和平辦法
三十六.任何有與其他伺服器有現存爭端之疑慮時,本組織應提倡以和談、調停、和解、公約法庭解決之。
三十七.任一會員伺服器若該管轄範圍受到侵犯,本組織得批准其向侵犯之團體發出告誡等嚴重通告。
三十八.衝突期,常務理事會應給予最大協助及支持,但以和平解決為優先。
三十九.會員伺服器發動爭端前應先行向常務理事會報備之。
四十.若會員伺服器於爭端期有觸犯法律之行為產生,本組織一概不負責。
四十一.若任一伺服器或團體侵犯到本組織之主權及安全時,得由大會決議開戰以及抵制與否。
四十二.本組織會員服之間若有雙方或多方無法解決之爭端事宜,應參閱本憲章第九章之辦法。
第九章 公約法庭
四十三.公約法庭為本組織內部之總司法機關,不適用於本組織以外之任何處。
四十四.本法庭可處理事項如下 :
1.本組織會員伺服器之相互爭端判決。
2.伺服器申請將當事人給予本法庭處裡茲事。
3.惡劣伺服器之任何處置方式。
四十五.公約法庭應保持超然中立之精神,裁決過程不得有所偏袒。
四十六.關於法官之設置辦法如下 :
1.公約法庭設一名大法官,為裁決最高決議者。
2.公約法庭設三名法官,為輔助大法官做裁決者。
3.當庭設置之法官,當事會員伺服器之人士僅能一名擔任之。
四十七.本法庭可要求為本組織會員伺服器之當事代表執行本法庭之判決。
第十章 主權模糊區域
四十八.當本組織會員伺服器之主權模糊時,如:伺服器分裂、分支伺服器等,得由常務理事會向大會提出投票,決議應去留何席之。
四十九.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對於主權模糊伺服器得以提出雙代表制。
五十.呈上述項,雙代表制為一個主權明確會員伺服器在大會中有一代表團,則其分裂或分支伺服器得以再設一代表團於該主權明確會員伺服器。
五十一.常務理事會得依據現實情況提出合宜解決提議之。
第十一章 修正
五十二.執事委員會及常務理事會得向大會提出憲章修正議題,並由主席召集本組織會員伺服器總數三分之二到場後,才得以召開修正憲章大會。
五十三.修正條文必須透過投票方式決議是否通過,贊成票數不得少於總票數之二分之一。
五十四,修正憲章大會時,常務理事會不得使用絕對否決權票。
第十一章 簽署及通過
五十五.本憲章在由FCTS Modern現代伺服器、蒼穹星空伺服器、科技部日本列島伺服器、創新之都、及傑洛克計畫派出之代表簽屬過後,本憲章才得以生效。